(2017)陕0113执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曹涵与西安盛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涵,西安盛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曹涵,女,1994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盛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曹涵与被执行人西安盛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9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涵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涵与被执行人西安盛润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曹涵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曹涵的撤销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1664号案执行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