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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桂兰与林树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兰,林树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公交集团胶州巴士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1355号原告:李桂兰,女,汉族,1950年1月1日生,住高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雪,女,胶州讯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树华,男,汉族,1963年1月26日出生,住胶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西路47号。被告:青岛公交集团胶州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工业园吉林道1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兰与被告林树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公交集团胶州巴士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兰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林树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公交集团胶州巴士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我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森助理审判员  许龙飞人民陪审员  赵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相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