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宋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1民初136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甘肃省肃南县人。被告: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肃南县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