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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宋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1民初136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甘肃省肃南县人。被告: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肃南县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