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亚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3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亚洲,男,1990年4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洲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亚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2月6日期间,被告人刘亚洲先后至宿迁市宿豫区、宿城区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43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1月23日7时许,被告人刘亚洲至宿迁市宿豫区项王东路锦泰花园东南角印象网咖内,盗窃被害人仇某女式手提包1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被盗手提包价值人民币270元。2.2017年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刘亚洲至宿迁市宿城区财神庙东街74-1号商店内,盗窃被害人朱某女式手提包1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3.2017年2月5日7时许,被告人刘亚洲至宿迁市宿城区金鹰天地广场肯德基餐厅二楼,盗窃被害人王某2女式包1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4.2017年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刘亚洲至宿迁市宿城区水韵城麦当劳餐厅内,盗窃被害人王某1挎包1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元、谭木匠牌木梳1把。经鉴定,被盗挎包价值人民币10元、被盗木梳价值人民币30元。另查明,被告人刘亚洲于2017年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王某1被盗的女式包、谭木匠牌木梳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刘亚洲亲属又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又查明,被告人刘亚洲父亲刘军申请对被告人刘亚洲进行精神鉴定,经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亚洲无精神病,智力在正常范围;作案为现实动机所引发,辨认、控制能力良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亚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仇某、朱某、王某2、王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申请书、情况说明、监控录像、被告人刘亚洲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亚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亚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亚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樊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凤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