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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5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匡远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云南大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良大疆客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匡远社区居民委员会,云南大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良大疆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匡远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K3791961-4。住所地: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杨锦辉,该社区主任。被执行人:云南大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460926-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办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昭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良大疆客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6429327-9。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时代广场旁。法定代表人:胡昭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匡远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云南大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良大疆客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528399元,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宜良大疆客运有限公司在宜良客运站铺面各承租户处待收的租金,并已提取到期租金505886元。其中21782元本院提取作为(2017)云0125执恢51号案件中应由宜良大疆客运有限公司承担的执行费。另外484104元执行款本院已清退给申请人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匡远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扣留的其他承租户租金尚未到期,被执行人云南大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良大疆客运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剩余执行款2044295元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永谊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秦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