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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陈柳华、廖梅燕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陈柳华,廖梅燕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850号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溪北路溪北花园12号503室,组织机构代码:55320465-2。负责人林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峰,男,南平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总经理,住邵武市。被告陈柳华,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廖梅燕,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被告陈柳华、廖梅燕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丹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