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薛光军申请执行申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光军,申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薛光军,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申战宇,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7月10日作出的(2016)豫0403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以申战宇所有的位于鲁山县顺城路2号证号为00020195的商业用房(面积495.9平方米)和位于鲁山县中州路证号为00019960的住房(面积125平方米)以及位于鲁山县石人山商场证号为00007017门面房一间(面积31.17平方米)作价1906210元,抵偿申战宇欠薛光军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战宇所有的位于鲁山县顺城路2号证号为00020195的商业用房(面积495.9平方米)、位于鲁山县中州路证号为00019960的住房(面积125平方米)、位于鲁山县向阳路东侧证号为00019516的地下室(面积4599.7平方米)和位于鲁山县石人山商场证号为00007017门面房一间(面积31.17平方米)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申战宇所有的位于鲁山县顺城路2号证号为00020195的商业用房(面积495.9平方米)、位于鲁山县中州路证号为00019960的住房(面积125平方米)和位于鲁山县石人山商场证号为00007017门面房一间(面积31.17平方米)作价190621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薛光军抵偿债务,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薛光军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薛光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思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0403执17-2号鲁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薛光军诉被执行人申战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0403执17-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解除对申战宇所有的位于鲁山县顺城路2号证号为00020195的商业用房(面积495.9平方米)、位于鲁山县中州路证号为00019960的住房(面积125平方米)、位于鲁山县向阳路东侧证号为00019516的地下室(面积4599.7平方米)和位于鲁山县石人山商场证号为00007017门面房一间(面积31.17平方米)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申战宇所有的位于鲁山县顺城路2号证号为00020195的商业用房(面积495.9平方米)、位于鲁山县中州路证号为00019960的住房(面积125平方米)和位于鲁山县石人山商场证号为00007017门面房一间(面积31.17平方米)过户到薛光军(身份证号码:410403197006165578)名下。附:(2017)豫0403执17-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