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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宿州市枫林商贸有限公司、阜宁县陈集矿井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宿州市枫林商贸有限公司,阜宁县陈集矿井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监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宿州市枫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光彩城B区20栋,组织机构代码58721957-X。法定代表人:徐金善,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阜宁县陈集矿井厂,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陈集镇陈集7组,组织机构代码X0866166-3。法定代表人:岳备战,该厂厂长。再审申请人宿州市枫林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阜宁县陈集矿井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宿州市枫林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未将法律文书张贴公司住所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符合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二、原判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双方未签订合同,仅有货物运输协议,无收货方签收回单,不能确定发票上载明的货物价值及供货的真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十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宿州市枫林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葛伶俐审判员  王九霄审判员  吕庆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