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02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芸与金明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芸,金明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008号原告:朱芸,女,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盘龙区。被告:金明树,男,1980年12月3日生,哈尼族,普洱市澜沧县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朱芸诉被告金明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朱芸以私下与被告金明树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芸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朱芸负担。审判员  辛高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巾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