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同民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孔生保与陕西东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生保,陕西东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二初字第00051号原告孔生保,男,汉族。被告陕西东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2号立人科技园A座6层。法定代表人李少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生保诉被告陕西东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孔生保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生保撤诉。案件受理费8154元,减半收取4077元,由原告孔生保负担。审 判 长 薛 长 青代理审判员 仁 青 措人民陪审员 建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格宁罗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