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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执40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建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建昂,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40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源路。法定代表人:李浩,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建昂,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永兴路南侧薛城区委对面。法定代表人:张建昂,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3执400号之七裁定书,于2017年0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昂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