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行、伍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行,伍萍,郭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行。被执行人:伍萍,女,汉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厚军,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行与被执行人伍萍、郭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案件协调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荆裁(2017)24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沙洋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照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