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3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建康、宋如欣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康,宋如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3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建康,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住衡水市饶阳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宋如欣,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住献县,联系方式。张建康申请宋如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建康于2017-2-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法律文书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0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