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学柏与黄代刚、德阳润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柏,黄代刚,德阳润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柏被执行人:黄代刚被执行人:德阳润泰置业有限公司王学柏与黄代刚、德阳润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德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学柏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800000.00元及利息,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280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学柏与被执行人黄代刚、德阳润泰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明确本案(2015)德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黄代刚承担的还款义务转由被执行人德阳润泰置业有限公司全部承担,申请人王学柏放弃对被执行人黄代刚的债权请求。其后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德阳润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由于该轮候查封财产正在经其他法院处置。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王学柏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桂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