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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5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5民初448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告:陈某,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以已与被告陈某庭外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充分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郑瑞应审 判 员  窦建寿人民陪审员  杨玉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