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3227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志礼与和田隆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礼,和田隆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227民初64号原告赵志礼,男,汉族,1966年9月出生,职业:务工,四川广元人。被告:和田隆鑫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启,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赵志礼诉被告和田隆鑫矿业有限公司、陈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志礼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志礼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