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莲芳与杨兵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莲芳,杨兵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民初2208号原告:冯莲芳,女,汉族,1966年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杨兵卫,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原告冯莲芳与被告杨兵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莲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兵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莲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依法偿还50000元;2、利息从诉讼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熟人李某介绍认识被告,2015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并给原告打借条一份,现原告急需用钱,被告分文不给。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被告不接,故起诉来院。被告杨兵卫未作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一、2015年3月30日被告杨兵卫出具的5万元借条一份,二、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言一份。证明目的: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被告杨兵卫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辩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30日,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一事,被告杨兵卫向原告冯莲芳出具借到金额为5万元的借条一份,借条还写明到9月30号还。因被告到期未还款故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冯莲芳向被告杨兵卫出借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杨兵卫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冯莲芳返还借款。但其未予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承担返还借款和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因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利息,被告应按照年利率6%款计算的标准计付,原告要求按照月息2分计息,没有证据支持,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兵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莲芳返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该5万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冯莲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兵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健人民陪审员  张祯燕人民陪审员  王丽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