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4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石棉县宏大租赁站与钟华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宏大租赁站,钟华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4民初438号原告:石棉县宏大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石棉县新棉镇滨河路四段。经营者:刘锐。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琳,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华阳,男,汉族,生于1992年3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石棉县宏大租赁站(以下简称宏大租赁站)与被告钟华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大租赁站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华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大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钟华阳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6211元,并以所欠款项为基数从2015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日;2.由被告钟华阳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财产租赁合同》时约定:被告租用原告模具用于石棉县安顺乡麂子坪氧化锌矿。2015年5月5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钢模、架管、扣件等租金和材料赔款共计6211元。结算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财产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拒绝支付租赁费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判如所请。被告钟华阳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宏大租赁站系主要从事建筑设备租赁业务的个体工商户。2015年4月17日,原告作为出租人、被告钟华阳作为承租人,双方签订《建筑财产租赁合同》。双方合同主要约定:被告钟华阳租用原告模具用于石棉县安顺乡麂子坪氧化锌矿。其中,平面模板单日租金为0.12元/㎡,材料损失赔偿价格为200元/㎡;扣件单日租金0.009元/套,材料损失赔偿价格为6.5元/套;钢管单日租金0.009元/m,材料损失赔偿价格为18元/m;V型卡单日租金0.004元/个,材料损失赔偿价格为1元/个。结算方式为按实际供货数量每月月底结付租金,如违约未给付租金,则按未付租金总额每天收取3%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钟华阳从原告处租走相应建筑设备。2015年5月5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钢模、架管、扣件等租金和材料赔款共计6211元。结算后,被告钟华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在欠款人处签字。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钟华阳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至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建筑财产租赁合同》及欠条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另,本院受理案件后,通过电话与被告钟华阳联系,在表明身份后告知钟华阳到法院领取相应法律文书。被告钟华阳回复其人在外地,要求法院将相应文书邮寄送达。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本院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至钟华阳指定的收件地址。邮件到达后,被告钟华阳对本院邮寄的法律文书予以拒收。本院认为,原告宏大租赁站向被告钟华阳提供了合格的平面模板、钢管、扣件等建筑辅助设备,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的义务。在租赁结束、双方进行了结算后,被告钟华阳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租赁费。双方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按未付租金总额每天收取3%违约金,但在本案中,原告自愿按照月利率2%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此系当事人处分权,本院予以尊重。故对原告宏大租赁站要求被告钟华阳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6211元,并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日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华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怠于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自己承担,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华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石棉县宏大租赁站欠款6211元并从2015年6月1日起,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钟华阳负担(此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学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