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开来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开来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斌,焦涛,周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69739086-1。法定代表人:韦道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庆市开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纱帽公寓综合楼5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012138-5。法定代表人:汪斌。被执行人: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9号,组织机构代码55784732-1。法定代表人:刘同发。被执行人:汪斌,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焦涛,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周志坚,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开来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斌、焦涛、周志坚银行账户存款204861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