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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何秀梅与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梅,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莫海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2227号原告:何秀梅,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磊,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南站大道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30738710C。法定代表人:莫海蓉,负责人。被告: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凯路96号见隆工业园综合服务楼706-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3604263J。法定代表人:莫海蓉,执行董事。被告:莫海蓉,女,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告何秀梅诉被告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莫海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何秀梅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秀梅撤诉处理。审判长  杨有荣审判员  王小佳审判员  蒙永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泽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