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更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蒋志华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志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25号罪犯蒋志华,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1999)益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志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5日作出(2000)湘刑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驳回其部分上诉,改判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2000年3月3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2年12月14日作出(2002)湘刑执字第77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25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11月9日作出(2007)益刑执字第92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75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34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0年3月3日起异动后至2019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志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较积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9.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志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志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芬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