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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团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团支行,吴雄,张忠梅,吴杰,黄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团支行。被执行人吴雄。被执行人张忠梅。被执行人吴杰。被执行人黄新安。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团支行与被执行人吴雄、张忠梅、吴杰、黄新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吴雄、张忠梅、吴杰、黄新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吴雄、张忠梅、吴杰、黄新安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且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团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70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晓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