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家琳与陈文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琳,陈文兵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001号原告:陈家琳。法定代理人:罗霞。被告:陈文兵。原告陈家琳与被告陈文兵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家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家琳负担。审判员 陈韶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