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张世宽与张世胜、蒋丽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宽,张世胜,蒋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060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宽,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被执行人:张世胜,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被执行人:蒋丽清,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宽与被执行人张世胜、蒋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曹永利审判员铁成刚审判员黄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书记员常慧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