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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83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群申请执行吴清江、吴学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吴清江,吴学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83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张群,男,住合肥市金寨路太湖新村。被执行人:吴清江,男,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流坑路。被执行人:吴学艺,男,住合肥市包河区徽州路225号菱水苑。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依据(2016)皖0111民初8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张振毅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A座920室(产权证号:合产第631182号)房产;查封了担保人张振毅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A座921室(产权证号:合产第631156号)房产;查封了担保人张振毅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A座922室(产权证号:合产第631186号)房产;查封了担保人张振毅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A座917室(产权证号:合产第631185号)房产;查封了担保人张振毅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A座918室(产权证号:合产第631184号)房产;查封了担保人张振毅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A座919室(产权证号:合产第631183号)房产,现因双方当事人案件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张振毅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A座920室(产权证号:合产第631182号)房产;解除对担保人张振毅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A座921室(产权证号:合产第631156号)房产;解除对担保人张振毅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A座922室(产权证号:合产第631186号)房产;解除对担保人张振毅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A座917室(产权证号:合产第631185号)房产;解除对担保人张振毅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A座918室(产权证号:合产第631184号)房产;解除对担保人张振毅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A座919室(产权证号:合产第631183号)房产)六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