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81执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牛祺玲、明泉笔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祺玲,明泉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3670号申请执行人牛祺玲,女,生于1963年11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明泉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明水城东。法定代表人:张遵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牛祺玲与济南明泉笔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明泉笔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刘天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