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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秀霞与清河县博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霞,清河县博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717号原告:赵秀霞,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23日,住河南省淅川县。委托代理人:彭风旭,系原告赵秀霞亲戚。被告:清河县博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王化庄村长城大街。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委托代理人:杨冰,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秀霞诉被告清河县博堔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赵秀霞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霞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赵秀霞负担。审 判 长  曹 斐人民陪审员  武华永人民陪审员  周同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