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多美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佛山恒东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422号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多美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睦洲村委会陈边冲围(压制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55600480U。法定代表人:梁志彪。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平,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佛山恒东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宏岗工业大道****座首层。统一机构代码91440605MA4UJRJJ50。法定代表人:何喜永。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多美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佛山恒东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多美无纺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佛山恒东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价值70000元的财产,并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函作为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2471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多美无纺布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247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70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佛山恒东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惠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根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