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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毛海艳与王少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海艳,王少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816号原告:毛海艳,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祁国德,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少全,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高晓勇,滦南县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住所地:滦南县西环路西侧南大街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海艳与被告王少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海艳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海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毛海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宏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