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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彭辉、徐柏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辉,徐柏富,李方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713号申请人:彭辉,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同江市。被申请人:徐柏富,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同江市农委技术推广中心职员,住同江市。被申请人:李方波,男,1971年3月6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原告彭辉与被告徐柏富、李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彭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柏富住房公积金账户190000元。赵建和为财产保全提供房产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徐柏富住房公积金账户190000元;二、查封赵建和位于西区同三路的房屋(同房权证同江市字第××号);三、以上二项冻结及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期满之日为2018年5月25日。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徐柏富、李方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