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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朱伍红与付军、申时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伍红,付军,申时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朱伍红、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付军,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申时芬,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七民初字第30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朱伍红申请执行付军、申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本清福审判员 马关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饶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