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7翟新仕与王中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新仕,王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翟新仕,住本市连云区。被执行人:王中明,住重庆市万州区高粱镇。案由: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翟新仕与被执行人王中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真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