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河间市华表锦纶综丝厂、徐洪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华表锦纶综丝厂,徐洪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808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华表锦纶综丝厂,住所地河间市九吉乡东九吉村。法定代表人齐玉景,厂长。被执行人徐洪久,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华表锦纶综丝厂与被执行人徐洪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华表锦纶综丝厂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984执80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红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