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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常熟市宝滢服饰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常熟市宝滢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初982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217号。负责人:张云飞。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志琴,女,汉族,1978年1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常熟市宝滢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新州村。法定代表人:陈昌。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宝滢服饰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运费、附加费7928.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书面答辩认为:对快递金额没有异议,但既然是到付快递,应当由收件方支付费用。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快递服务结算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该协议书第七条约定:甲方(常熟市宝滢服饰有限公司)为托运人的,即使甲方在国际空运提单或国内货物托运单上指示其他人付款,乙方未收到款项的,甲方仍须无条件承担所有费用的付款责任。本案中,被告既然认可收件方因破产不能支付运输费用,现原告按照上述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被告主张运费、附加费,并无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宝滢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运费、附加费合计7928.0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飞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