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洋申请执行白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白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903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汉族,1982年5月3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卷烟厂宏远小区*幢*单元***室。被执行人白杨,男,汉族,1986年8月19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三期B区。刘洋申请执行白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白杨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白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杨向申请执行人刘洋支付案件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陕0602执903号及(2017)陕0602执911号二案,被执行人白杨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洋二案共计350000元作为一次性了结,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为:由被执行人白杨于2017年6月25日支付200000元,2017年12月支付150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刘洋自愿放弃,二案执行费共计5150元被执行人白杨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9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