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振华、天津伟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华,天津伟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363号申请执行人:赵振华,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天津伟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慧花园10-1-102号,组织机构代码068951014。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本院在执行本院与被执行人天津伟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喜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