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05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田永刚与刘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永刚,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5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田永刚,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刘君,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佳木斯市东风区。(服刑在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永刚与被执行人刘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司法查询,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案目前暂不具备立即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田永刚已明确表示同意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洪永刚审判员  周佳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秋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