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1刑初67号公诉机关山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山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个体,户籍地址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北周庄镇上神泉村1区**号*室,现住山阴县。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山阴县岱岳镇新大滩村自己经营的”玉红烟酒”门市内,向一个朔州口音的男子(主体不详)先后以1350元购买毒品安钠咖八、九大包,并将每大包安钠咖分装40个小包,每小包装20颗,然后以每小袋5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赵某、李某2等人,从中获利约400元。2016年12月6日被山阴县公安局查获并当场缴纳毒品安钠咖358.87克。经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从送检的三片可疑白色圆形片状物中均检出咖啡因成分。被告人黄玉红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玉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黄玉红在山阴县岱岳镇新大滩村自己经营的”玉红烟酒”门市内,多次共花1350元向一个操朔县口音的人(主体不详)购买毒品安钠咖八、九袋,后分装成每小袋20颗,以每小袋5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赵某、李某2等人,获利约400元。2016年12月6日16时30分许,被山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查获并当场缴纳毒品安钠咖358.87克。经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确认:从送检的可疑白色圆形片状物中检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抓获经过:2016年12月6日16时许,山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山阴县岱岳镇新大滩村村民黄玉红开设的(玉红烟酒)门市内贩卖毒品安钠咖,遂将其口头传唤至山阴县公安局接受调查询问,黄某某对其贩卖毒品安钠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收缴、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和毒品数量的称重情况说明:2016年12月6日,在山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工作人员对黄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白色片剂)一袋、安钠咖(白色片剂)一小塑料包进行称重。经称重一袋安钠咖(白色片剂)带皮重279.09克,皮重1.55克。一袋毒品安钠咖(白色片剂)实重277.54克(称重照片一);经称重一小塑料包安钠咖(白色片剂)带皮重82.84克,皮重1.51克,一小塑料包毒品安钠咖实重81.33克(称重照片二)。3、朔州市山阴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被检测人李某1、赵某的咖啡因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李某2的咖啡因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4、户籍证明:黄某某,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山阴县人,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北周庄镇上泉村1区55号2室。二: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证言:李某112月6日上午9点携带安钠咖在赵家烫吸,李给了赵两颗,赵烫了一颗,剩下一颗被刑警大队扣押。赵某在山阴县新大滩移民村的玉红门市买过安钠咖,当时是1元买4-5颗安钠咖。2、证人李某1证言:2016年12月6日上午8点,李某1花一元钱在山阴县新大滩村黄玉红开的超市里向黄玉红买了4颗安钠咖,后李去赵某家烫吸。3、证人李某2证言:李在山阴县新大滩一个小卖部买的安钠咖,是一个女的卖给的,李花5块钱买了一小袋安钠咖,不知道颗数。4、被告人黄某供述与辩解:黄某某从2015年11月初,在一个朔州口音的男子手中共买过八、九大包安钠咖,共花了1350元左右。大约卖了七、八大包,每包能卖200元左右,共计1600元。一大包是8两左右,能分40个小包,每个小包20颗安钠咖。每小包卖5元,共挣了400元都用来日常花销。卖给本村的李某1、赵某,其他人叫不出名字。三、鉴定意见山西省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从送检的可疑白色圆形片状物中检出咖啡因成分。四、辨认笔录:1、在山阴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李某1、赵某、李某2分别对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黄玉红就是卖安钠咖的人。2、在山阴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黄玉红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赵某就是买安钠咖的人。综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实被告人黄玉红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玉红明知安纳咖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玉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玉红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且能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量刑时可从轻处罚。经委托所在地司法机关调查,被告人黄玉红无不良记录,故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玉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玉红退缴的非法所得4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清库审 判 员 裴国锋人民陪审员 丁艳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