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谷玉全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玉全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1刑初60号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玉全,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临西县。2016年4月22日被临清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后临时羁押于临清市看守所。2016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玉全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智禹杰、孟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玉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5月,被告人谷玉全以其姐谷某的名义从邢台市庞大昊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贷款购买重汽豪瀚半挂车一辆(车牌冀E×××××、冀E×××××),总价值391,826.22元,其中谷玉全从重汽财务公司贷款31.3万元,分24个月还清,其在还款55,688元后,拆除车辆GPS,更换电话并逃匿,造成损失28.85308万元。2、2015年1月,被告人谷玉全因在银行有不良记录,以其姐谷某的名义从邢台途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途顺公司为其垫付首付款12.1921万元,又为其作担保从南和县农村信用社贷款26.9万元,合计39.0321万元(其中欧曼牌主车头价值26.2万元,华鲁兴业牌挂车价值12.4万元,余下49,214元为谷玉全所欠手续费用)购买一辆欧曼半挂货车(牌号冀E×××××、冀E×××××),提车后谷玉全交纳了4.2384万元欠款,后将车上GPS拆除,更换电话号码并逃匿,造成损失39.0921万元。3、2015年3月,被告人谷玉全因在银行有不良记录,以其妻李某的名义从邢台国和同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办理货款购车业务,国和同运汽车贸易公司为其垫付首付款15万元,又为其担保从邢台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贷款28万元,合计43万元购买一辆东风天龙半挂货车(牌号冀E×××××、冀E×××××),提车后谷玉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将GPS拆除并更换电话号码逃匿,造成损失43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谷玉全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谷玉全辩称,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贷款买车后跑运输,不好干就抵押给朋友了,用抵押第一辆车的钱又贷款买了两辆车,后来第二、都抵押给邯郸了。第一辆车赎回来在一个朋友那放着。其银行没有存款,想通过跑运输挣钱还贷。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被告人谷玉全以其姐谷某的名义从邢台市庞大昊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贷款购买重汽豪瀚半挂车一辆(车牌冀E×××××、冀E×××××),总价值391,826.22元,其中谷玉全从重汽财务公司贷款31.3万元,分24个月还清,其在还款55,688元后,拆除车辆GPS,更换电话并逃匿,造成损失28.85308万元。2、2015年1月,被告人谷玉全因在银行有不良记录,以其姐谷某的名义从邢台途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途顺公司为其垫付首付款12.1921万元,又为其作担保从南和县农村信用社贷款26.9万元,合计39.0321万元(其中欧曼牌主车头价值26.2万元,华鲁兴业牌挂车价值12.4万元,余下49,214元为谷玉全所欠手续费用)购买一辆欧曼半挂货车(牌号冀E×××××、冀E×××××),提车后谷玉全交纳了4.2384万元欠款,后将车上GPS拆除,更换电话号码并逃匿,造成损失37.0057万元。3、2015年3月,被告人谷玉全因在银行有不良记录,以其妻李某的名义从邢台国和同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办理货款购车业务,国和同运汽车贸易公司为其垫付首付款15万元,又为其担保从邢台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贷款28万元,合计43万元购买一辆东风天龙半挂货车(牌号冀E×××××、冀E×××××),提车后谷玉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将GPS拆除并更换电话号码逃匿,造成损失4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以及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谷玉全的供述。2014年5月,其经老乡周某介绍到邢台庞大汽贸公司看豪瀚牌半挂车,当时是一个姓牟的业务员接待的其,因为钱不够就和汽贸公司商量着办理分期贷款业务,庞大公司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发现其在银行有不良记录,无法办理贷款。后来其就找到其姐姐谷某,跟她讲就是用她的名字,后面还款都是其,其姐姐就同意了。后来其筹借了七八万首付款,和其姐姐到庞大公司办理了贷款业务,以其姐的名义贷款购车,其和周某作为担保人。车牌号是冀E×××××,冀E×××××。其给庞大公司交了不到8万元首付,里面包括天马车队垫付的3万元,贷款30万多点,分24期还清,每月还1万4千多。其让其姐还和天马车队签订了协议,提车后必须挂靠在天马车队名下,贷款还清后才可以办理过户、抵押。其还了大概有半年多,后来因为没有按时还款,庞大公司把车给扣过去了,其又还了一部分贷款,之后其把电话换了。现在该车在临西县一个废旧厂房里放着。其不知道车上的GPS是谁拆的。2015年1月,其从邢台途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贷款购买了一辆冀E×××××/冀E×××××欧曼货车。其不能办理贷款,是以其姐姐谷某名义办理的,和南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借款26.9万元,途顺公司给其垫付12.1921万元,合计39.0921万元。当时其支付了上牌、保险、附加费、CPS费用等相关费用不足部分9万余元。办好手续后其就把车开走了。先期的协议是其在途顺公司签订的,后期公证是其领着途顺公司的人去临西找谷某签的字,信用社手续是其让谷某来南和办理的。贷款期限是2年,从2015年3月开始还款,每月需要还给信用社1.2105万元,还途顺公司6千多元。其没有按期还款,2015年4、5月份,途顺公司通过车上GPS定位在威县找到其,把车扣了,其当时没钱,想法借了4万余元,分2次给了途顺公司催款人员。后来其把CPS定位的线头拆除了,也没有再给途顺公司还过款,后来也把车抵押给冯某了。其外面有很多欠款,没有能力还款,所以提车后其就躲着不给汽贸的人见面了,电话也关机了。其没有固定收入,没有贷款购车的能力。当时是周某做的担保,其也是担保人。谷某也没有购车能力,其当时说让她顶个名办理贷款手续。冀E×××××主车在冯某那里,当时说是抵押其实也是卖给冯某了,签的是抵押协议,当时冯某给了其7万元,协议上写的是15万元,冯某说如果汽贸公司来要车,可以多要点。冀E×××××车在新疆,2015年下半年其在新疆装煤时把当地一个挂车撞坏了,就把其的挂车赔给他了。其没有能力购车,当时贷款购首付钱特少,所以想贷款购车跑运输,先购了一辆欧曼汽车,当时车跑运输挣得钱还不够还贷的,后来想再买一辆首付付不了多少钱,两辆车挣得钱够还一辆车的贷款,另一辆车想办法拖拖,但是其个人还有其他借款,最后两辆车挣得钱也周转不回来,有的都是高利贷,急着还钱,其就把车抵押了。2015年4月,其在国和同运汽贸贷款买了一辆东风天龙货车及挂车,总车价40余万元,车牌照冀E×××××,挂车牌照冀E×××××。因为当时其在银行有逾期,不能办理贷款,就用其当时的妻子李某的名义和邢台县农村信用社签订的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借款28万元。当时买车其首付6万多,国和同运汽贸给其垫资15万元,办好手续后其就把车开走了。贷款期限是2年,每月需还信用联社1.2万元,还国和同运汽贸6千多元。其从提车后就没有还款,其在外面有很多欠款,其没有能力还款。其是和周某分别贷款买了两辆东风天龙汽车,是互相做担保的。提车后其就躲着不跟汽贸的人见面,把电话也关机了。其怕他们找到车,就把车辆上的GPS定位拆除了。2015年11月份,其和李某办理了离婚。2015年11月份,其因为缺钱找冯某借钱,把冀E×××××东风汽车抵押给他了,冯某借给其5万元,当时给了4.6万元现金(直接扣除4,000元利息)。一个月后,冯某说别还利息了,他用其的车去跑运输。2016年2月份的时候,其在外面借了很多高利贷,还不起钱了,就把冀E×××××东风汽车卖给冯某了,一共9万多元,冯某通过银行转账到其朋友张涛农行卡上,给了其4万多元,算上以前借款,一共9万余元。冀E×××××以2.8万元的价格给了冯某。冯某应该知道这是贷款车辆,因为当时其只给了他行车证,上面是威县广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他很清楚机动车登记证书还在汽贸抵押,这车不能抵押、买卖。2、被害人牟某的陈述。其是庞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2014年5月,谷玉全和他妻子、老乡周某来其公司看大车,当时看中的是重汽豪瀚牌牵引汽车,谷玉全因为资金问题,想从其公司办理贷款购车,其公司向中国重汽财务公司申报后,经查谷玉全在银行有不良记录,不能办理贷款业务。后来谷玉全联系其姐姐谷某,办理了贷款购车,首付款交了78,826.22元,从重汽财务公司贷款313,000元,并签订了由谷某、其公司及重汽财务公司三方协议,购车后谷玉全还了55,688元后就联系不上了。当时约定每月还款14,342.45元,如购车人无法偿还贷款,由其公司垫付贷款。谷玉全在购车后一直没有足额偿还贷款,后来在2014年底其公司通过GPS定位找到该车并将该车扣回公司。谷玉全保证说肯定能按时足额还款,其公司又将车让他开走,后谷玉全又偿还了一部分还款,一共还了8期共55,688元。2016年5、6月份,其公司就联系不上谷玉全了,车上GPS也被拆除。后其公司一直为他垫付每月应偿还中国重汽公司的还款。谷玉全贷款购买车辆车牌号为冀E×××××,冀E×××××,车辆在天马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3、被害人牛某的陈述。其是邢台途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部门经理。2015年1月底的时候,谷玉全和周某到其公司看车,他定了欧曼牵引半挂货车,因为谷玉全没有钱就问能否从公司借一部分,办理贷款一部分,公司同意为他办理消费贷款购车,后经查询谷玉全在银行有不良记录,也没有结婚,不能办理贷款业务。后谷玉全又说和其姐姐谷某合伙搞运输,用其姐名义买,其公司就同意了。其公司为谷玉全垫付了12.1921万元的首付款,并为他担保从南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汽车消费贷款26.9万元。该车上牌、保险、附加费、GPS费用的不足部分谷玉全支付了9万多元。谷玉全每月需还其公司利息0.687万元,还信用社1.2105万元,他在提车后就没有按期还款,刚开始电话说没钱,后来就不接电话,后来把电话号码换了。其公司在2015年4月通过车辆GPS定位找到他,他没办法给其公司交了4.2384万元,后来他把车上GPS拆除了,就联系不上他了。货车车牌是冀EBF67**,冀E×××××。其公司去找他姐谷某催款,谷某说她只是顶个名,车没有在她那里。因为其公司为贷款做的担保,其公司每月要替谷玉全按期给信用社还款1.2105万元。其公司联系担保人周某也联系不上。周某也以这种方式从其公司贷款买了一辆半挂车,他也没有还款,并且已经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联系到这些,其感觉是被骗了,所以就报案了。该公司为他垫付首付款12.1921万元,代他偿还南和信用社贷款290,520元(贷款24个月,每月还12,105元),谷玉全只还款4.2384万元,给其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370,057元。4、被害人乔某的陈述。其是邢台国和同运汽车贸易公司的经理。2015年3月初的时候,谷玉全和其妻子李某,还有周某到其公司看大车,他们定了东风天龙半挂货车,并且想贷款购车,后经查询谷玉全在银行有不良记录,所以他又以妻子李某名义办理贷款购车。因为谷玉全自己说没钱,无法付30%的车辆首付,其公司为他垫付了15万首付款,其公司又为他做担保从信用社贷款28万元,合计43万元。谷玉全自己支付了该车上牌、保险、附加费、CPS费用等6万余元。办好手续后,谷玉全就将东风天龙半挂货车开走了,后来他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给他打电话不接,去临西也找不到人,谷玉全也将车辆上的定位系统拆了。货车的车牌号是冀E×××××,挂车号冀E×××××,车辆所有人是威县广兴运输有限公司,因为谷玉全在其公司办理的是零首付贷款购车,所以他在贷款还清之前必须将车辆挂靠在其公司指定的公司名下。谷玉全每月需向其公司还款7,000元、向信用社还款1.26万元,谷玉全一分钱也没有还过。因为是其公司在信用社为其担保,其公司每月要替谷玉全按期给信用社还款1.26万元。其贷款保证人周某也联系不上,周某也以这种方式贷款买了一辆半挂车,也没有还款,联系到这些,其感觉被骗了,所以就报案了。被告人谷玉全的行为给其公司造成直接损失43万元。5、证人秘某某的证言。其是国和同运汽车贸易公司业务员。2015年3、4月份的时候,谷玉全和周某为他们的两辆欧曼卡车在威县广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门外附近改装车提挂车时,其和业务员李志刚就和他们聊天,并向他们推销其公司的东风天龙货车,他们说车是从庞大汽贸零首付贷款购的车,问其公司能不能办理零首付。其看他们现在有大车,看起来有能力购车,就答应帮他们申请。2015年4月份的时候,他们来看货车,周某先办手续购买了一辆天龙货车,过了几天谷玉全也购买了一辆,两人都是办的零首付购车,互相办理的担保。因为是贷款车,在还清贷款之前车辆的户主都落在公司下属的威县广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等还清贷款后再过户。6、证人周某的证言。2015年2月份,其和同乡谷玉全商量着买两辆大车跑运输。其和谷玉全都看上一款东风天龙半挂货车,互相做的担保,谷玉全和其妻子在国和同运汽贸公司指定的邢台县农村信用社走的贷款,其购买的天龙半挂车总价40多万,国和同运汽贸给其垫付15万元,余下的28万元从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走的贷款,其负担了其他手续费用大约5、6万元。其还了一个月欠款后,后来因为没有能力还款,汽贸公司通过GPS定位把车扣了回去,其又给了汽贸公司5,000元的还款及给了东风财务有限公司1.2788元还款。后来手里实在没钱了,手机也丢了,就换了电话号码,后来车上的CPS被别人拆了,也没有给汽贸公司说,后面的欠款都没有还。后来其将车抵押给了邯郸人冯某,冯某给了其8万元钱,挂车也卖给了冯某,价格4万元。因为是贷款购车,汽贸公司规定是贷款还清之前不能过户给其,现在车辆所有人是威县广兴汽车运输公司。7、证人谷某的证言。2014年5月份其是从邢台庞大昊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贷款购买重汽豪瀚半挂车(冀E×××××,冀E×××××)一辆。是其弟弟谷玉全从庞大公司办理的贷款购车,其只是顶个名。2014年初的时候,其弟弟谷玉全找到其,要用其的名义去庞大公司提辆车跑运输,他说他离婚单身,而且在银行有不良记录,不能办理贷款,并承诺还钱的事其不用管,其就帮其办理了贷款业务。办理贷款业务都是谷玉全一手操作的,他用其和其丈夫张书军的身份证和复印件,还拿着一些协议到家让其和丈夫签字。买车的时候他还领着其和其丈夫去过庞大公司签订过一些协议,谷玉全让其怎么签其就怎么签的,办理好贷款后谷玉全就将车开走了,其和其丈夫对这辆车以后的情况一点也不了解。其没有贷款买车的能力,其在鞋厂打工,是个普通工人。该车办理贷款的担保人是谷玉全和周某。其是从邢台途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贷款购买了一辆车牌是冀EBF67**,冀E×××××的欧曼货车,其是替其弟弟谷玉全顶名办理的贷款手续。2015年1月份,谷玉全找到其,说要从邢台贷款买一辆货车搞运输,但是因为其在银行有不良记录,不能办理贷款,所以他想以其名义办理贷款购车,然后他每个月按时还货款。因为是亲姐弟关系,其不好拒绝,就同意了。手续都是谷玉全办的,当时其记得办理手续需要其和丈夫张书安夫妻双方签字,谷玉全领着卖车公司的人来其家签过一些协议,后来办贷款手续时其和丈夫张书安去邢台卖车公司还有南和农村信用社又签了几份协议。其听说谷玉全一开始还了一点,后来没有按期还过贷款,邢台途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找其催款,其把实际情况给他们说了,车的实际使用人是谷玉全。周某当时做的担保。8、证人李某的证言。其和谷玉全是2014年5月19日结的婚。2015年4月17日,谷玉全在邢台国和同运汽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半挂车,总车价401,000元,其当时是用其的名字和邢台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签订的个人购车担保贷款合同,合同借款28万元,国和同运汽贸垫付了15万元,其首付了64,090元。该车车牌号为冀E×××××,冀E×××××,户主是威县广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办好后其和谷玉全就把车开走了。还银行贷款都是由谷玉全负责的。其不知道谷玉全在什么地方,2015年8月份其和谷玉全就开始闹离婚,其就不在家住了。2015年10月份,国和同运汽贸的工作人员找到其,其才知道谷玉全买车的贷款一分钱都没有还,自从谷玉全买了车后,其就没有见过这辆车。9、邢台市庞大昊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谷玉全贷款购车手续。包括购车人及担保人身份信息、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融资租赁车辆购销合同、关于租赁担保事宜的合同、定购协议复印件、交接确认函复印件、GPS服务协议复印件、行驶证及登记证书、车辆发票及保单复印件、客户还款计划表、交款收据复印件、还款收据复印件、重汽财务垫款明细复印件。10、邢台途顺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谷玉全贷款购车手续。包括谷某等人身份证明、调查报告、协议书、还款协议、公证书、分期付款合同、途顺公司为谷玉全垫付贷款明细、GPS安装及拆除记录、机动车购车发票、登记信息、营业执照。11、邢台国和同运汽车贸易公司提供的谷玉全贷款购车手续。包括谷玉全身份证明及收入证明、欠款条、公证书、承诺书、收款收据、GPS安装单及离线记录、消费贷款申请表、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信用社还款记录、购车发票、保险、登记证书、营业执照。12、报案材料三份。被害单位邢台市庞大昊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报案称谷玉全伙同他人诈骗其公司贷款车辆,造成直接损失288,530.8元;被害单位邢台途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报案称谷玉全伙同他人涉嫌合同诈骗,造成其公司390,921元损失;被害单位邢台国和同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报案称谷玉全涉嫌合同诈骗,造成其公司43万余元损失。另有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到案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临西派出所证明、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玉全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分别与三家被害单位签订贷款购车合同,收受车辆后不按期偿还贷款,也不归还车辆,拆除车辆GPS定位系统、更换电话号码并逃匿,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给三家被害单位造成共计1,088,587.8元的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谷玉全辩称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谷玉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谷玉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邢台市庞大昊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88,530.8元。三、责令被告人谷玉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邢台途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370,057元。四、责令被告人谷玉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邢台国和同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4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卫锋代理审判员 田 园人民陪审员 王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