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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北弘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弘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民终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弘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东三庄街8号底商1-101。法定代表人:王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静,河北张成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正,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责人。上诉人河北弘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一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弘石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七项内容,改判:1、被上诉人河南一建配合上诉人弘石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提供建安发票;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迟延竣工的违约金(约定竣工时间为2013年8月15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3年11月15日,以后产生的另行计算),按合同暂定价的2‰计算为7830576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上诉人支付回迁户的过渡费、工人工资等;3、因被上诉人未按照图纸施工应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13084870.28元;4、因被上诉人组织民工示威、聚众闹事应当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3300000元;5、因被上诉人施工质量不合格,且不提供维修义务,导致上诉人代其维修产生的维修费70752元,应由被上诉人承担;6、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代缴的水费328685.57元;7、上诉人保留追究被上诉人因违约行为及工程质量问题后期产生的其它费用的权利;8、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河南一建并未按期竣工,且存在多处工程质量问题,未达到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上诉人不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被上诉人存在多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主张的资金占用费仅是其单方提交的申请表,没有上诉人的最终确认,因此被上诉人主张的资金占用费不应当得到支持。1、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石家庄东三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区BT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期限为2013年8月15日,但上诉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工,一审法院认定的完工时间为2013年11月25日,被上诉人已经构成违约。其次,一审法院以延期开工、停工、增加6层工程量的设计变更为由认定被上诉人不存在延期竣工,属事实认定错误。2、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的《石家庄东三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区BT工程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八条第4项约定:结算款可按施工范围分批结算及支付,结算及备案完成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经发包方审核确定已完成工程结算造价的97%;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7.9项约定,承包人提出付款请求时,应附带工程开工令,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工地收货单、工程委托书、工程签证单、工程延期申请报批表、变更通知(设计变更、监理通知等)、工程竣工验收合同证明文件、工程移交发包人证明文件、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证明文件、工程结算款结算书、隐蔽验收记录、已收取合同价款声明、质量保修承若书及协议书中约定的其他资料。被上诉人至今未提供上述材料,上诉人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3、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已经交付,无法进行工程质量鉴定错误。涉案工程质量存在诸多具体问题,即使已经使用,仍然具备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的条件,二审法院应当进行工程质量鉴定。4、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涉案工程,人防通道、物业楼至今未完工,导致上诉人多支付回迁户过渡费、工人工资等,被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5、被上诉人多次组织工人示威、聚众闹事,扰乱上诉人的正常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6、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交的水费收据均是C2区的水费,与本案无关,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弘石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一建均同意就河南一建施工的B2区4#、5#楼及1#物业楼(以下简称回迁区)和C2区1-4#楼及车库(以下简称商品区)工程分别所涉的两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7)冀民终326号和(2017)冀民终327号】一并进行调解,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河南一建施工的回迁区工程和商品区工程,经双方确认工程总结算价款为150151037.38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120151037.38元,弘石公司再向河南一建支付工程款3000万元即为清结。具体支付时间:1、第一笔工程款500万元(弘石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已向河南一建先行支付);2、第二笔弘石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500万元;3、第三笔弘石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万元。二、河南一建向弘石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弘石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退还河南一建880万元,剩余120万元由河南一建履行涉案工程保修责任及配合弘石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一并退还。120万元保证金具体退还时间:1、第一笔50万元于商品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退还,最晚于2018年12月30日前退还;2、第二笔50万元于回迁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退还,最晚于2018年12月30日前退还;3、第三笔2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商品区工程保修责任到期后退还。三、如弘石公司在2017年11月30日前未按约支付3000万元工程款和退还8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且任一笔逾期超过30日仍未付清的,则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六初字第00074号、(2016)冀0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执行。四、如弘石公司按约付款达到3880万元后,河南一建未履行保修责任或未能配合弘石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则弘石公司有权延期退还剩余120万元保证金,并由河南一建向弘石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五、弘石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前退还河南一建100万元保证金后,河南一建仍应配合弘石公司办理涉案工程相关竣工验收手续,否则河南一建向弘石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六、弘石公司向河南一建支付工程款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同时,河南一建应向弘石公司提供工程款等额普通增值税发票和保证金收据。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八、一审案件受理费203027元,由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费82842元,由河北弘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9509元,减半收取129754.5元,由河北弘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慧审判员  马艳辉审判员  吴 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