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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肖利兵与黄荣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庆,肖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16号申请执行人:黄荣庆。被执行人:肖利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荣庆与被执行人肖利兵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琼0106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6)琼0106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