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恢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曾伟荣、甘爱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伟荣,甘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伟荣,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被执行人:甘爱明,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本院在执行曾伟荣申请执行甘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丘 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