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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芝执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德财、王燕华、王东明与宋锦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财,王燕华,王东明,宋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芝执字第1326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财,男,193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烟台新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离休干部,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王燕华,女,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烟台华阳热电公司职工,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王东明,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烟台商泰经贸公司职工,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宋锦涛(曾用名宋涛),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财、王燕华、王东明与被执行人宋锦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大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