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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胡斌与蔡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蔡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970号原告:胡斌,男,生于1986年2���6日,汉族,居民。被告:蔡婧,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斌诉被告蔡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斌负担。审判员  余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定龙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