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国虎与魏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虎,魏巍,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临湘公路桥梁基建有限公司,临湘市兴路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304号申请人:刘国虎。被申请人:魏巍。被申请人: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被申请人:临湘公路桥梁基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临湘市兴路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刘国虎与被申请人魏葳、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临湘公路桥梁基建有限公司、临湘市兴路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国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魏葳、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临湘公路桥梁基建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临湘市兴路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处的工程质量保证金700000元。申请人刘国虎及其妻子陈复元自愿以其所有的产权证号为临房权证长安区字第0**号房屋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国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魏葳、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临湘公路桥梁基建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临湘市兴路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处的工程质量保证金70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刘国虎及其妻子陈复元所有的产权证号为临房权证长安区字第0**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