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仪陇蜀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小平、邓小容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陇蜀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小平,邓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1032号申请人执行人:仪陇蜀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雄。被执行人:胡小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7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邓小容,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13日,住仪陇县。申请人仪陇蜀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小平、邓小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仪陇县公证处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仪证执字第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实现债权50000元,剩余债权331333元及利息。现申请人同意暂缓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仪陇蜀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小平、邓小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周义审 判 员 邱文龙代理审判员 张芳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