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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要瑞芳、周友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要瑞芳,周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1执40号申请执行人要瑞芳,女,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鸡泽县。被执行人周友朋,男,汉族,1987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鸡泽县。申请执行人要瑞芳申请被执行人周友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鸡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瑞芳与被执行人周友朋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静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