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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彭倩、王庆林、张绍英诉被告彭炳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倩,王庆林,张绍英,彭炳义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2129号原告彭倩,女,200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绍英,女,1953年10月1日出生,穿青人族。原告王庆林,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穿青人族。原告张绍英,女,1953年10月1日出生,穿青人族。被告彭炳义,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彭倩、王庆林、张绍英诉被告彭炳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倩、王庆林、张绍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倩、王庆林、张绍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倩、王庆林、张绍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倩、王庆林、张绍英承担。审 判 长 彭      中      心审 判 员 胡      棕      盛人民陪审员 李步青书记员谭泉贤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