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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鹏程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874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鹏程,男,汉族,1989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受理本院移送执行林鹏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海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