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4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金波与安徽天沐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波,安徽天沐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860号原告:金波,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安徽天沐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东新华金融广场C幢905室法定代表人:张守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波诉被告安徽天沐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天沐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波对被告安徽天沐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金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金波承担。审判员  徐巧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天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